3 基本规定


3.0.1 疗养院的建设应与当地气候、地理环境、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民族习俗和传统文化相适应。
3.0.2 疗养院宜建在具有某种自然疗养因子、环境适宜、风景优美的地区。
3.0.3 疗养院建设应注重生态保护。
3.0.4 新建疗养院应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字间,且宜留有可持续发展用地。扩建、改建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及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3.0.5 疗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疗养员居住使用要求,提供疾病防治、康复疗养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等服务。
3.0.6 疗养院的市政配套和基础设施应可靠完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污水处理等设施应与疗养院建筑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3.0.7 疗养院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医疗机构安全的有关规定,符合防火、抗震、防灾、安防、交通、环境等安全标准的规定。
3.0.8 疗养院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 229的规定。
3.0.9 疗养院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既有资源,结合自然与人文景观,对室内外空间环境、无障碍系统、导向标识系统、道路系统等进行综合性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3.0.10 新建疗养院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市场需求和投资条件确定建设规模,建设规模可按其配置的床位数量进行划分,并应符合表3.0.10的规定。
表3.0.10 疗养院建设规模划分标准
表3.0.10 疗养院建设规模划分标准
3.0.11 新建疗养院应根据已确定的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建设规模和拟投入项目的投资条件,合理确定疗养院的建筑标准。
3.0.12 疗养院建设可根据需求设置养老区或一定数量的老人疗养床位,其设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的规定。

条文说明
 
3.0.1 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气候类型多样,各地区、各民族及城市与农村的社会条件和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建设疗养院应根据各地情况,因地制宜,采用所在地区乐于接受且便于运营的做法进行建设。
3.0.2 疗养院以自然疗养因子为主要疗养手段,其建筑设计应为充分利用自然疗养因子创造最便捷、有利的条件,增强提高疗养员的身心健康。
3.0.6 水、电、通信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是疗养院建设的基本条件。大部分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埋置于地下,与疗养院建筑同步建设,将会减少施工的难度。
3.0.7 本次修订特别强调疗养院的安全设计。保障疗养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所有工作的重中之重,所以防火防灾等安全措施都应体现到设计中。防火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抗震应满足相关规范建筑抗震等级要求;在发生灾情时建筑内部及外部环境应满足安全疏散及安全通行的要求。设施安全方面要注意氧气瓶库、酒精库、药库、制剂室、胶片室等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部位。
3.0.9 疗养院以改善疗养员所处的外界环境作为整体性综合治疗的基础,其环境、景观质量是疗养员生理及心理疗养的质量保障。因此对绿化、景观、建筑室内外空间、环境和无障碍系统、标识导向系统做综合性设计,是为了提供一个人性化、安全、舒适的疗养环境,但应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扰动。
3.0.10 疗养院是整个医疗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子系统,是建立完善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合理确定新建和改、扩建疗养院的建设规模及水平,完善配套设施,规范建筑设计,划定建设规模尤为必要。根据《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 50442-2018),疗养院建设规模划分为四种:小型、中型、大型和特大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规定疗养院住院床位总数100床以上。编制组通过实地调研,同时又分析《2015-2020年中国疗养院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前瞻报告》)中的数据(详见表1~表4),均显示疗养院的规模最小为小于100床,101床~300床的中型疗养院比例最大,还有少量超过500床的特大型疗养院。比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规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建设规模(详见表5),根据国内不同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建议独立设置的疗养院不宜少于20床。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大型、特大型疗养院,若与酒店合建时,酒店床位不计入内。
表1 全国2003年~2013年疗养院数量及床位数统计
表1 全国2003年~2013年疗养院数量及床位数统计
    从表1的统计数据算出,2003年~2013年十年间,全国疗养院平均拥有床位数在158床~211床之间。
表2 全国2013年各种类型和性质的疗养院数量及床位数统计
表2 全国2013年各种类型和性质的疗养院数量及床位数统计
    从表2的统计数据看出,2013年全国183家疗养院中,无论是建在城乡和农村的疗养院,还是国有、集体、社会以及政府办的疗养院,其规模均在150床~300床之间,只有15家非公立和6家私营的疗养院床位数少于100床,42家卫生部系统的疗养院平均床位数大于300床。
表3 2007年~2012年各地区的疗养院数量及床位数统计
表3 2007年~2012年各地区的疗养院数量及床位数统计

表4 2007年~2012年全国东、中部及西部地区的疗养院数量及床位数统计
表4 2007年~2012年全国东、中部及西部地区的疗养院数量及床位数统计
    从表3、表4的统计数据看出,2007年~2012年六年中全国各省市、各地区疗养院数量除辽宁地区锐减50%以外,其他地区变化幅度不大,平均每个疗养院床位数有增有减,大部分地区基本保持在100床和300床之间。
表5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规定的各类医疗机构建设规模统计
表5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规定的各类医疗机构建设规模统计
    表5的数据显示各类医疗机构建设规模不应低于20张床位。
3.0.12 参考国外资料,疗养院与养老院的结合十分密切,如瑞士、日本等国家,有的是二院合一,有的是疗养院内设置养老区或一定数量的老人疗养床位。考虑今后25年是我国人口老龄化快速增长期,可在疗养院内设置一些床位或独立区域,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疗养式的养老场所,或做短期调理。因此,用于老人的疗养室内的厕浴设施、地面、家具等均应做到适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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